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政府办文件正文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6-12 14:45:00
来源:
作者: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24-0001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文号 永政办发〔2024〕41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6-12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永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县县城和重点镇建设工作,提升城镇建设水平,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规划区外城镇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发〔2006〕41号)、《省市共建大西安加快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咸发〔20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所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省市重点镇规划区以及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规划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审批面积不符的,依据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认定面积,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手续。未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手续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规划验收手续。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以及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按100元/平方米;省市重点镇规划区按3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农居民自建房按4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征收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 不宜按建筑面积征收费用的各类构筑物及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隧道、防洪设施、供排水设施、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电力、电信管线。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环卫设施、公共交通场站、公共照明线路、生态环保治理设施。

(三)军事工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市容街景提升建设项目。

(四)非盈利性图书馆、规划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用房。  

(五)由财政拨款建设的非盈利性幼儿园及12年义务教育用房。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七)符合国家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所列建设项目或法律法规明确减免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永寿县城市规划区内、省市重点镇规划区内以及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镇)道路、桥梁、排水、供水、污水处理、公园、广场、绿化、路灯、环卫、燃气、供暖、电力、通讯、综合管廊设施等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使用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应公开征收项目和征收标准,主动接受县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和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自立征收项目、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者,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