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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寿县县城规划区农(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4-19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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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24-000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文号 永政办发〔2024〕17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4-19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县城规划区农(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9日




永寿县县城规划区农(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县城规划区农(居)民建房管理,确保县城各项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住建部乡村规划建设许可实施意见》、《住建部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2011年9月发布)、《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3]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永寿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进行房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永寿县城规划区是指参照《永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结合初步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设定的范围。北至原收费站,南至新312国道县城段入口,西至新312国道县城段,东至西平铁路县城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控制区是指《永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设定的禁建区、限建区。

禁建区主要包括:水源、生态绿地、防护林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

限建区主要包括:县城主要街道、交通干道,主要饮用水源周围地区,一般农田和山体、绿化带以及远景规划区。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监军街道办等单位应当加强县城规划区农(居)民建房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一)农(居)民建房标准:县城区西兰大街临街建房标准为三至六层,层高宜在2.6到3.0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超过3.3米。建筑风格应符合街景规划。县城规划区其他主干道临街建房标准为三至五层,层高要求同上,建筑风格应符合街景规划。其它不临主干路的建房标准原则上为一至二层,最高不超过五层。扩建、改建房屋依照所在区域建设标准执行。

(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临主干道所有农(居)民建房及其他区域三层以上(含三层)农(居)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临主干道的背街小巷农(居)民建房(二层及以下)由监军街道办进行规划审查,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建房用地审批及临主干道建房的定点放线工作;监军街道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依法对农(居)民在县城规划区用地行为进行管理,农业农村局加强指导监督。

(四)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农(居)民住房建设,对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指导;负责临主干道农(居)民建房的巡查监督,发现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监军街道办实施对县城规划区农(居)民房屋建设活动的具体管理。具体负责审查审核,开工查验、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对不临主干道二层及以下的农(居)民建房实施定点、放线、验线。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监军街道办的指导下,依法做好农(居)民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质量及安全等要求。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七条  县城区农(居)民建房应严格申请、审查、批准程序。

县城规划区农(居)民新建、改建房屋,须先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或居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建房的初审意见,报监军街道办审查,监军街道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属临主干道所有农(居)民建房及其他区域三层以上(含三层)的,监军街道办应当注明审核意见,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县行政审批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不临主干道的一、二层农(居)民建房申请,由监军街道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监军街道办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农(居)民需新建、改建房屋的,应当持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书(需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拟建房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2、土地批准文件(庄基证)原件;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4、拟建房屋用地现状图、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5、拟建房屋的建筑设计图,或采用的通用标准设计图(三层及以上需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明确消防设计内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县城规划区内要严格村民宅基地管理,原则上不得新批划村民宅基地。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农(居)民新建、改建房屋,必须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突出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

第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农(居)民新建、改建房屋,临主干道的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立县城规划区农(居)民建房管理台账制度。监军街道办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房屋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登记造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十三条  因县城改造及重大项目建设需动迁的,对动迁户采取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等形式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监军街道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农(居)民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农(居)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国有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体土地由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农(居)民非法买卖、转让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自然资源局,集体土地由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加强规划监察,加大巡查力度,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农(居)民建房违反规划建设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农(居)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新建、改建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别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监军街道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整改拆除的,属国有土地的,由自然资源局牵头,住建局配合;属集体土地的,由监军街道办牵头,农业农村局、住建局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或者由牵头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农(居)民有妨碍、阻挠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工作人员在农(居)民建房审核批准、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以上未涵盖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能依法严肃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城规划区的主干道包括:西兰大街、火车站大街、永兴路、正街、永平南路、建设路、友谊路、新永路、药厂路、永宁路、永店路县城段、能化五路、迎宾大道、兴寿路、万寿路、永诚街。

第二十三条  其他镇规划区内农(居)民建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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