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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寿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11-09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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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674501567X8/2023-0003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永政办发〔2023〕56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11-09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永寿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咸阳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23]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寿县户籍且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为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优抚对象均应按照本人身份和户口类别参加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优抚对象在享受与其本人身份和户口类别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四)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五)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六)优抚对象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性病、美容、交通事故以及不能按照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以优抚医疗补助。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制作发放《永寿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并实行年度审核;设立专门的办公机构,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好优抚对象健康体检和医疗保障工作,负责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统一参保和医疗补助工作;做好无工作单位的其他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医疗补助工作;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财政局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先、优惠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县医保局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参保的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救助范围。

参保缴费补助

第五条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下列办法给予缴费补助:

(一)在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重点优抚对象,随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二)所在企业经审核确定为困难企业,且家庭困难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家庭困难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下列办法给予缴费补助:

(一)在各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咸阳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家庭困难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适当补助。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家庭困难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门诊补助

第八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依据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二)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40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实行慢性病救助制度。

慢性病救助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治疗慢性病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规定报销后,其在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个人支付费用超出本人门诊定额补助二倍以上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适当救助。

第四章  住院补助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患病住院治疗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重的(在医保范围的费用),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适当补助。确诊为旧伤、旧病复发, 应由其本人提供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审核,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重的(在医保范围的费用),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  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医保范围的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以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旧病复发、在乡复员军人补助50%;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40%;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旧病复发、两参退役人员补助30%;

(四)优抚对象患病住院,单次补助封顶线3000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50000元。

第十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因战因公残疾退役军人不予以补助。

第五章  特别救助

第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参加工伤保险,但未申请认定为工伤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产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按照本办法补助后,个人支付仍有较大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可给予特别救助。

第十四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旧病复发需要治疗时,应由其本人书面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医疗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由医疗单位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确诊认定。确诊为旧伤、旧病复发的,可给予特别救助。其他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可给予特别救助。

第十五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义务接送患病的重点优抚对象入院;

(二)免收其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和病房的空调费、取暖费;

(三)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免20%;

(四)适当减免检查治疗费;

(五)适当减免药费;

(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转上级定点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优抚对象出院后,持医疗保险保结算单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医后住院补助手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七)支持、鼓励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七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列入县财政预算。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县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优抚事业费节余资金;

(四)依法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与其他上位法对本办法所规定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前我县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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