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674501567X8/2023-00029 | 主题分类 | 重大建设项目 |
文号 | 永政办发〔2023〕47号 | 发布机构 | 永寿县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9-04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重点项目工作考核激励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永寿县重点项目工作考核激励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持续优化永寿县营商环境,深化高质量项目建设推动年活动,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推进项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范围
当年省市县重点项目。
第三条 考核奖励对象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奖项设置
1.设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5个,各奖励5万元;
2.设项目资金争取先进单位5个,各奖励5万元;
3.设项目谋划先进单位3个,各奖励3万元;
4.设项目协调服务先进单位3个,各奖励3万元;
5.设项目工作先进个人16名,各奖励2000元。
第五条 评奖标准
1.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设置分值100分,具体为:
(1)重点项目开工率,设置分值20分,赋分标准:项目未开工,不得分;开工率10%及以下,得5分;开工率10%-50%,在前项赋分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25分,最高10分;开工率50%-100%,在前项赋分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20分。
(2)重点项目投资完成率,设置分值50分,赋分标准:无完成投资不得分;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以下,得5分;完成年度计划投资30%-50%,在前项赋分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5分,最高15分;完成年度计划投资50%-100%,在前项赋分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7分,最高50分。
(3)重点项目入库率,设置分值30分,赋分标准:按照当年重点项目实际入库情况综合得分。
(4)加分项:承担全市项目观摩任务的每个项目加2分,最高加8分;重点项目数量较上年度增加的每增加1个项目加1分,最高加5分。
2.项目资金争取先进单位设置分值100分(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镇(街道)、各部门争取的中省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行业部门专项资金等其他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项目建设资金),具体为:
(1)中省预算内投资,设置分值40分,争取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得10分,100-1000万元得20分,1000—3000万元得30分,3000万元以上得40分。
(2)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设置分值40分,争取到位资金500-2000万元得20分,2000-5000万元得30分,5000万元以上得40分。
(3)行业部门专项资金等其他项目资金,设置分值20分,争取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得5分,100-1000万元得15分,1000万元以上得20分。
(4)资金奖励按经济口和非经济口进行考核,分别奖励综合排名前三名和前两名。
(5)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照《永寿县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考核激励奖励办法》(永办字[2023]18号)执行。
3.项目谋划先进单位评奖标准(本办法所称项目谋划是指已完成可研审批等前期工作并纳入发改部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及行业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
(1)纳入省级重大建设项目库,每项得5分,纳入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库,每项得3分,纳入县级重大建设项目库,每项得1分。
(2)按照当年谋划项目得分情况排序,奖励前三名。
4.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先进单位设置分值100分,具体为:
(1)重点项目协调服务组织机构健全,有主要领导亲自抓,有专人负责,有协调机制和推进措施等。(20分)
(2)及时协调办理重点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40分)
(3)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项目协调事项,以及县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会议议定事项,推进重点项目工作有成效、有创新,按时向县发改局报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40分)
第六条 考核方法
考核分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发改局对项目工作一月一抽查、一季一督查、全年综合考核。
1.月度考核:项目主管单位及相关服务单位每月25日前将项目手续办理、形象进度、投资完成等情况上报县发改局,报送内容应填写规范,数据真实有效。
2.季度考核:重点项目服务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县发改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形象进度是否达到既定计划目标,县委、县政府和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等。
3.年终考核:当年末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发改局安排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有关资料上报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发改局在实地考核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争取、项目谋划、项目协调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打分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结果报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表彰奖励。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2023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3日)。
3.我县原重点项目工作考核激励奖励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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