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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寿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 审核意见书

时间: 2019-10-17 11:15:10
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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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19-0215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永司审字2019第(006)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县卫健局:

你处来文《关于印发永寿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收悉,我局依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对以上文件进行了审查,现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1、《通知》第二款条款中“骚扰人类正常生活的”纳入病媒生物无法律依据,表述不准确。

2、《通知》第三条“全县行政区域类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应该改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3、《通知》第五条应该根据省爱卫会《关于加强新时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应该结合县爱卫会的机构性质,明确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如与各镇办、部门爱卫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对接由谁负责。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推行市场化运作”上述规定为鼓励性质,而本条规定应推行市场化运作,为强制性规定,故应当明确本条强制性规定的上位法依据。

4、《通知》第六条应对爱卫会的性质,职能等做以说明。

《通知》第四款“组织对病媒生物服务机构专业队伍进行考核管理”,爱卫会对服务机构属监督管理职责,并非考核职责。

5、《通知》第七条二款“卫健局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并对各类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卫健局系协助爱卫会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通知》第七条第三款“对监管的单位和门店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消杀设施不完备的不得发放许可证” 需明确上述标准和工作是否系行政审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若非法定条件,则以此作为颁发许可证的前提,则存在无依据可以行政相对人负担的不当行为的顾虑。

6、《通知》第十条应该核实县爱卫会是否有权确定省级、市级卫生镇、村。

7、《通知》第十七条第六款“取得市卫健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根据修订后《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应当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再要求“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执业”。故本条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无有法律依据。

8、《通知》第二十条建议核实:①、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是否需要核准;②、县爱卫会、县农业农村局核准的法律依据;③、经营单位登记注册部门是否为行政审批部门,《陕西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部分规定: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并在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登记。

9、《通知》第二十一条中“责成”应该改为“移交”。

10、《通知》第二十二条中“爱卫会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中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节中,能够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是相关职能部门,未规定爱卫工作人员能够作出处罚,故建议对爱卫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予以关注,。

《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应出示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字样。

11、《通知》第二十二条中“县爱卫会报市爱卫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法律依据。

12、《通知》第二十九条未载明本办法的有效期。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且一般不超过五年。

永寿县司法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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