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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6-02 15:14:10
来源: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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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20-0258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永政发〔2020〕15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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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永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 2日

永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整合资金扶持对象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66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切实提高脱贫质量的实施意见》(陕脱贫发〔2019〕10号)及《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面清单》(陕脱贫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是指以脱贫及巩固脱贫成果为目标,为了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及“四个不摘”的原则,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用于补助或扶持到人到户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涉农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第四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由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涉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额度,对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中的项目进行评价,审核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分配年度项目资金。

第五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指标、程序、职责等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等文件规定纳入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条  资金投向。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主要投向贫困村基础设施及主导产业建设,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等。资金使用范围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方面。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1、直补到户项目。用于对贫困户的直接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主要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雨露计划”补助;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运及乡村旅游等小型三产服务业;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和互助资金贷款贴息等。

2、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用于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所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只能折股给村集体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和其他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给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资金,在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

3、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用于支持农村“三变”改革,作为村集体资金或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相关资金以及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作为村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的项目资金。

4、产业发展项目。用于支持苹果、核桃、中药材及杂果、杂粮基地等主导产业发展所需的土地整治、沟道治理、梯田、台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含小型淤地坝维修加固建设)及产业区内水电路等项目资金。

(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围绕改善、巩固提升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及巩固提升配套设施(含动力电安装)、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便民桥及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仅限使用涉农整合资金)等项目资金。

(三)支持金融扶贫方面。用于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用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市场主体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贷款贴息,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的项目资金。

(四)能力素质提升方面。用于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的补助;用于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的补助。

(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用于实施和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资金下达。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县财政部门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于收到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并将资金于10个工作日内拨入扶贫资金专户。各部门要及时与县扶贫开发局联系,将本年度实施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负面清单外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职责分工。

(一)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负总责,审定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计划、整合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全县脱贫及巩固提升规划、项目库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管等工作。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行业项目进行项目评估论证。

(四)县财政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的筹集、资金使用办法的起草或制定、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管等工作。

(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合项目的计划编制、承担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扶贫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目标自评、检查验收、安全责任、项目报账、财务档案保管等工作。

(六)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施工方、项目资金使用责任及管理、施工安全责任等工作。

(七)县审计局负责将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整合资金使用程序。

(一)整合范围内的资金,涉农部门单位要按照我县脱贫及巩固提升规划,从项目库中提取项目信息进行申报年度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及其项目绩效目标,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报县人民政府编制全县年度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上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备案后下达各镇办、各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市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备案。

(二)由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筛选汇总,报经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有关部门单位、镇办接到县上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即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后,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进行报账。

第十一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按照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面清单〉的通知》(陕脱贫发〔2019〕16号)执行,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伙食补助等个人福利补助;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

(六)生态扶贫护林员工资、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奖补等就业扶贫支出;(特殊时期,中省下文明确要求除外)

(七)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八)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扶贫(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九)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或垫资;

(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应从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由县扶贫开发局统一按不超过1%的比例计算提取,不足部分,可在县级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但需上报省市备案通过后给予安排。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约谈或由县脱贫攻坚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收回资金并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陕扶办〔2019〕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要执行项目公示制、工程预决算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制和资产移交等制度。项目招投标、工程预算审查以及工程监理的执行额度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绩效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七条  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备案管理。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要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及时向省市财政和相关部门备案。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当年8月份之前,上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意见以及资金使用相关要求调整变更,并及时向省市报备。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验收。对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所在镇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等共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单和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单。自评报告单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项目成效、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要将整合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扶贫资金公开专栏”中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10天。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效益或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工程建设类支出: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等支出;

(二)到户产业项目奖补支出:对有自我发展意愿,对其发展的特色一、二、三产业,通过“一卡通”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鼓励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补助金额按照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产业扶贫类支出:支持农民以入股、合营等方式,投资地方特色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等经济实体,帮助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补助金额按照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的补助标准执行;

(四)永寿县脱贫攻坚规划中涉及的其他扶贫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行部门或镇办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报账程序。为简化报账程序,加快支付进度,财政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的报账由各部门负责审核审定。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进度和相关报账资料一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照“陕西财政云”管理相关程序办理支付业务。

(一)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部门业务股室初审,部门领导审定,办理支付业务,部门财务记账;

(二)委托镇办村实施的项目。镇办村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办理支付业务,镇办财务记账。

第二十四条  涉农整合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所有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必须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并报账。

第二十六条  涉农整合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不超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建单位申请拨款时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包括:

(一)项目预决算、立项审批件或实施方案、施工合同;

(二)项目进度报告(监理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三)工程款税务发票;

(四)资金报账申请表;

(五)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需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验收报告单(包括项目现场验收记录及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报账或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永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不符合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主管部门暂缓报账:

(一)超过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

(二)已停建的;

(三)应验收而未验收的。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管护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监管机构。县级监管机构包括发改、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等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管内容。

(一)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目标、项目设计、项目计划等下达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施工安全责任书、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支付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绩效管理、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管责任。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

(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财政会同扶贫、发改、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二)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部门、镇办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和县发改、审计、扶贫、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建立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报告、检查督办制度,按规定时间统计资金筹集和使用、重点项目推进等情况,对支出进度定期进行通报;对影响涉农整合资金支付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部门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申报(包括中期调整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有经费来源的部门可以购买第三方参与或进行绩效目标自评);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会审。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评价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项目实施方案的资金预算。

县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期满,县财政会同审计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评价,抽查评价面不低于30%。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购买第三方参与或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实施部门单位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未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擅自加大投资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后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永寿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永政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法院、

检察院,各有关单位;

分送:县级有关领导,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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