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打开信息无障碍浏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镇办县直部门信息公开 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财政局 乡村振兴资金公开专栏 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政策制度 2020年正文

永 寿 县 财 政 局|永寿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永寿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0-05-08 15:22:59
来源: 县财政局
作者: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20-02585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xy-feizhi-icon.png.png

 

各镇办、各涉农部门:

经政府同意,现将《永寿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永寿县财政局        永寿县扶贫开发局

 

202058

永寿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管护,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避免资产流失,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绩效,依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咸阳市关于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永寿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产,是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发展产业、扶持贫困户加快发展等方面,采取建设、采购等方式形成的土地、设备、厂房、畜禽、林木、商铺、专利、公共设施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和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等。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尽可能追溯项目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项目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方便管理,将所形成的扶贫资产分为:公益性扶贫资产、收益性扶贫资产、扶持到户扶贫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建设的村组内饮水管网、农田水利、电力设施、村组及组内道路、路灯、公厕、排污设施、村级或村民小组活动场所、文化体育等设施设备,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且无盈利的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性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建设的设施农业、种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扶贫车间、生产设备等增收盈利项目形成的资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持到户扶贫资产,是指通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到户补助建设住房、饮水设施、种苗、畜禽、小型农机具、生产加工设备、生产资料等形成资产或工具设备。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产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结束经验收合格之后,从资产移交管理使用、运行管理到发挥效益、滚动发展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产管理管护及其经营使用、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利益联结、效益评估、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按照“行政主导、村级主体”的思路,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认真贯彻中省市关于农村改革的方针政策,强化资源下放、部门服务、村级管理,充分吸收以贫困群众为主的农民参与,实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民所有、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第八条 明晰产权:

1.对完全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权属明确到村,管理主责明确给村委会。通村公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给所在地村委会进行管护。

2.对政府投资为主、群众自筹和社会捐助为辅形成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权属明确到村,管理主责明确给村委会。

3.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公共基础设施台账,全部进行资产登记。

4.进一步厘清行业管理部门以及镇、村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夯实行业部门监督指导责任、镇级直接责任、村级主体责任,明确农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日常管护任务明确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管理者是扶贫资产的管理责任主体,应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共管共享、利益联结、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扶贫资产可委托或移交村委会、村民小组或相关企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种养殖大户等进行管理使用,落实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条 各级管理职责:

县扶贫开发局负责督促指导镇办、村组履行扶贫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指导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指导和协助适时开展扶贫资产效益评估,使扶贫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镇办村组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的管理;监督指导制定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使用办法,加强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管;监督指导扶贫资产处置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光伏项目的后续管理服务。

县水利局负责安全饮水项目的后续管理服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特色种养业产业项目后续跟踪服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道路基础建设类项目后续管理服务。

县文广旅局负责指导文化活动室、广播电视等项目后续管理服务。

县卫计委负责指导村卫生室项目后续管理服务。

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旅局、卫计委等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后续管理实施监管,实行对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进行评估)。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贫困户获得真正实惠的镇办和村,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扶贫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办和村,一经查实,在全县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或独占财产、私分钱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镇办要严格落实资产登记管理制度,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扶贫资产要逐一登记造册,明确管护主体,指定专人管理扶贫资产,定期盘点各类资产,并进行账实核对,确保资产完整;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扶持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农户自主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管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 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资产管理主体要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并发挥扶贫资产持续稳定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收益性扶贫资产管理。可因地制宜采取村集体自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使用,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十五条 扶持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直接为农户购买的种苗、畜禽、小型农机具、生产加工设备 等农业资产或工具设备等归农户个人所有,镇办人民政府要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处置。除扶持到户所形成的扶贫资产外,公益性扶贫资产和收益性扶贫资产的处置,村、组所 拥有的扶贫资产处置向镇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按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置。对于拟对外投资或转让、拍卖的资产,要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后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开处置。对于拟报废的资产,要组织对资产残值进行评估,确无使用价值后出具报废意见按相应程序办理报废手续。以上资产评估或检验,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处置程序和方式根据有关规定可由扶贫、财政、农业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资产损毁的,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镇办、村(社区)自行解决。镇办、村(社区)无法解决的,要及时申报项目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扶贫开发局和县财政局加强督促指导和考评,对于扶贫资产管理得好的镇办,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扶 贫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办和村,一经查实,在全县通报并责令整改; 对侵占集体资产、私分钱物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故意破坏、损毁扶贫资产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 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 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