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674501567X8/2020-0258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永财发〔2020〕80号 | 发布机构 | 永寿县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各镇办、各涉农部门:
经政府同意,现将《永寿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永寿县财政局 永寿县扶贫开发局
2020年5月8日
永寿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 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 号)、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2018〕87 号)、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转发财政部等六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咸财农业〔2019〕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紧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都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实施绩效评价,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充分调动各镇办、各行业部门单位扶贫工作的积极性,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将所有用于支持脱贫攻坚 的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动态监控,实现扶贫 资金动态监控和信息上下贯通,积极推动实现财政部门和项 目主管部门信息数据的有效共享。
(二)完善制度,延伸链条。及时调整完善资金分配、下达、支付、绩效管理以及项目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健 全工作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全过程动态监控制度机制。
(三)流程融合,线上操作。将预算分配、执行和项目 资金绩效目标编报审核、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等业务流程全部 融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操作,由专门人员负责实事求是 及时录入相关数据,确保系统内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四条 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省市县各级财政拨款用于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光伏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扶贫、金融扶贫、文化扶贫、苏陕协作扶贫等项目资金以及国办发〔2018〕35 号规定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共同用于同一脱贫攻坚项目的单位自有资金、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五条 全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各镇办按职责分工实施。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自评,督促各单位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执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运用信息系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办责任。县扶贫开发局负责按照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和计划,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资金绩效目标。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办:
(一)至少指定两名工作人员(项目管理员和财务人员) 共同负责本部门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本镇办实施的扶贫项目和分配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审核,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
(二)定期开展绩效目标动态监控,并在扶贫资金动态 监控系统中及时填报资金使用及项目开展相关信息;
(三)年度终了和项目完工后,开展绩效自评,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客观真实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绩效 自评表》,将评价结果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审核;
(三)根据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对绩效目标执行监 控和审核结果,实施绩效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其他部门责任。依照职责分工,配合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办共同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脱贫攻坚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和计划;
(三)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等;
(四)分行业、分年度的脱贫攻坚工作计划;
(五)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七)符合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符合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与特定政策目标、资金用途、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项目预算安排及使用效果。年度目标任务明晰,指标使用规范、表述清晰,指标值具体量化,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对资金使用具有指导性,避免设立过高或过低目标。相关数据来源规范可信,横向可比;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部门行业规划相适应,与现实需求相匹配,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五)其他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办为主体,对独立的扶贫项目和打捆扶贫项目(支出性质相同,但资金来源、实施单位不同的子项目打捆作为一个项目)设置绩效目标,并将其录入平台,避免项目过细、过散、过小。要完整填报项目信息,不得缺失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资金情况、年度目标、指标指等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扶贫项目绩效管理要求,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也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设定绩效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设定,随项目预算申报进入项目库,各镇办、部门依据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发改局的项目批复,修改完善绩效目标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并报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要加大实地抽查和跟踪问效力度,督促部门和项目单位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办应按照政务公开的相关 规定,除涉密内容外,将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结果通过县政府 门户网站(扶贫资金公开专栏)或张榜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
(一)明确项目功能特性。对项目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二)确定总体目标。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总体目标,并以定量方式进行表述;
(三)明确关键指标。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年度目标和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
(四)确定绩效目标。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明确数据来源,补充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置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扶贫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对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1、预期产出。指财政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2、预期效果。指上述产出预计对经济、社会、环境 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目产出和 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二)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1、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2、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3、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认可程度的指标。
(三)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
1、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2、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3、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4、其他标准。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期满,县财政会同、扶贫、审计等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评价,抽查评价面不低于10%。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购买第三方参与或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局和扶贫开发局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项目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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