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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寿县2020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0-04-22 08:50:45
来源: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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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20-0258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永政办发〔2020〕17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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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2020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4月8日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永寿县2020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监管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坚决遏制截留、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私分涉农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扶贫资金“一批了之,一拨了之,一股了之”等问题,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

第二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及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农〔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络化的扶贫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条 适用范围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文件明确规定的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以及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监管内容

1.项目入库情况,即项目是否在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提取,入库是否按照“村级申报、镇办初审、部门审核、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并实行“三公示一公告”,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是否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录入。

2.资金计划下达情况,即资金计划下达是否按规定时限足额下达拨付到位,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公示。

3.项目计划下达情况,即实施项目是否经过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文下达。

4.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即是否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变更、验收、预决算审计等是否按程序执行。

5.资金支出进度,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报账率半年是否达到60%,11月底是否达到92%以上;整合其他行业涉农部门的资金11月底支付报账率是否达到80%以上,次年6月是否全部支付完成。

6.带贫益贫机制建立情况,即带贫主体是否明确,带贫法律文书是否规范有效,收益分配方案是否具体,资本金最终权属是否明确。

7.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即带贫益贫规模和效益是否完成。

8.到户类资金发放情况,即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贫困户“一卡通”。

9.公告公示情况,即项目实施全过程公开情况,包括资金分配结果、镇村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实施(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年度计划完成等。

 

第二章    

 

第六条 资金拨付与项目建设进度相挂勾。

1.补助类项目资金,一次性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镇办,由镇办具体负责实施,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支付。

2.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金,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方式为:项目合同签订正式施工,经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拨付项目主管单位30%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至80%项目资金;项目审计报告出具后,结合项目计划资金,拨付至100%(其中,项目质保金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预留,依据合同约定,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复验合格后予以支付)。

3.项目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涉农整合资金方案中安排的项目内容和预算资金额度实施项目,项目完工结余资金由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项目实际决算资金超出涉农整合资金方案备案计划的,由各项目主管单位自行解决。

4.对于未按资金支付规定时限要求,未达到资金支付比例的单位,项目剩余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安排使用。

第七条  监管方式采取项目实施单位自查、涉农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核查、第三方机构估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单位自查。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建管、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2.抽查核查。由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项目建设过程随机抽查和项目竣工全面核查的方式进行。到户类项目按比例核查。

3.第三方机构评估。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申请,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评估。专项评估采取查阅建管资料,实地核查质量数量,入户调查群众收益及满意度,审计财务报账资料,评估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到户补助类项目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评估,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其他类项目必须逐项目进行评估。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将第三方估评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实行销号管理。

 

第三章  监管责任

 

第八条 厘清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负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纪委监委、审计、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监督责任。

第九条 实行项目责任监管捆绑制。项目建设全过程和包抓镇办、分管行业部门的县级领导、行业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实行责任捆绑,县级领导负连带责任,行业部门负监管责任,项目实施单位负主体责任。

第十条 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服务费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监管内容,制定评估方案,逐镇办逐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逐镇办逐部门形成检查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结果运用。

1.评估结果纳入脱贫攻坚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于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带贫益贫效果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2.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涉农整合资金安排的依据,实行奖励激励机制,对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效果好的单位予以倾斜,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核减支持额度。

3.评估中发现项目管理混乱,对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且不认真整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对造成资金流失、贪污、挪用的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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