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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寿县扶贫领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05-14 10: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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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19-0242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永财发〔2019〕103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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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财发〔2019103

 

关于印发《永寿县扶贫领域资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社区中心、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领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陕西省扶贫办、财政厅、审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2018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永寿县扶贫领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寿县财政局                永寿县扶贫开发局                        

 

 

永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寿县民政局

 

 

永寿县农业农村局              永寿县林业局

 

 

 

永寿县审计局

 

 

2019514

 

 

永寿县扶贫领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领域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陕西省扶贫办、财政厅、审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陕扶办发〔2018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领域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领域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领域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三条 按照新时期中省对扶贫资金管理的新要求,对扶贫领域所有资金实行全方位、全口径、全过程监管: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省、市、县各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贫困县涉农整合资金,包括中、省、市、县各级纳入涉农整合范围的资金;

(三)行业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等)、就业创业(创业担保贷款、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创业培训等创业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教育(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三年家庭经济困难助学金、大学生资助等)、健康(新农合资金、大病保险资金等)、生态(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四)金融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扶贫产业投资基金等;

(五)苏陕协作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

(六)社会扶贫资金,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等。

受益对象为县内的行政村和农户(含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四条 扶贫领域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根据扶贫领域资金管理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领域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领域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县财政局根据全县脱贫攻坚工作需要,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县级财政专项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组织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扶贫、发改、教育、卫计、自然资源、住建、人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项目库建设、资金安排分配、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完善落实扶贫领域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告制度等,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县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领域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六条 扶贫领域资金监管责任,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 和“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落实责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扶贫、发改、农业、林业分别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涉农整合资金由财政和项目实施部门协同监管;行业扶贫资金由各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金融扶贫资金由财政、农业、扶贫、金融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部门协同监管;苏陕协作扶贫资金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社会扶贫资金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编制年初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并将地方财力、脱贫攻坚任务量、扶贫领域资金投入情况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 县财政局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的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县扶贫开发局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各相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的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部门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九条 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条 脱贫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项目;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财政局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项目。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县财政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领域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到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或项目计划书面反馈县财政,县财政应在接到部门分配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领域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制管理。扶贫领域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四条 扶贫领域资金涉及个人的补助类资金,要求通过一折通发放的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局应督促基层财政所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五条 对扶贫领域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将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领域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财政和扶贫部门。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开发局要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开发局要会同行业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扶贫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未进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扶贫项目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扶贫领域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扶贫项目绩效目标,突出脱贫成效,体现减贫带贫效果,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项目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十八条 扶贫领域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领域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一条 扶贫领域项目建设要严格实行公开和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将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县电视台等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告;镇级公示公告由各镇办(中心)对年度实施的所有扶贫项目在本镇办(中心)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开公示公告;村级公示公告由村两委会在本村村务公开栏中公开公示公告;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中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或实施地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10天。公示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中心)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待整改完成后再重新验收。涉及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的项目竣工后先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行业规定进行项目审计。审计结束后,账目报账时按照行业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使用各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使用其他扶贫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项目计划调整变更申请报告,说明项目调整变更原因,经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按程序予以调整。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全面加强扶贫领域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类扶贫领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扶贫领域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相关部门应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坚持“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全程落实扶贫领域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开发局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

2.未准确提供贫困人口、贫困村信息。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局为责任主体

1.县财政局未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的。

2.县财政局未按规定足额将年度本级扶贫资金编入预算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没有进行评审的。

2.评审论证后,未按规定及时向扶贫开发局报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造成扶贫项目库建设进度滞后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8.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9.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项目实施调整计划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项目验收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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