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674501567X8/2019-0192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永政发〔2019〕19号 | 发布机构 | 永寿县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永政发〔2019〕19号
永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士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自2019年6月 日起,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自2019年10月 日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凡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中Ⅲ类限值要求的检测报告。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永寿分局对持有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的机械尾气排放进行随机抽测。
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国六标准以下的车用燃料。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措施限制。
五、各单位、企业、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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