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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人民政府林区野外用火戒严令

时间: 2019-03-12 10:10:03
来源: 永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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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19-01928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永政发〔2019〕8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永政发〔2019〕8号

永寿县人民政府
林区野外用火戒严令


  进入春季以来,干旱少雨,气温急剧升高,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在高等级徘徊,加之春耕开始,踏青游玩,野外人为活动骤增,火源管控难度急剧增大,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咸阳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发布全县林区野外用火戒严命令。
  一、戒严期限:2019年3月12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用火戒严期。漆水河湿地公园、西湖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林区范围内,实行全年戒严。
  二、戒严范围:全县天然林、人工造林、飞播林、退耕还林还草区和林区的农耕地内。
  三、戒严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内焚烧秸秆、烧荒、烧地畔、烧根茬、烧灰肥、上坟烧纸、明火驱兽、熏蜂、
狩猎、吸烟、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和放炮开石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中小学生、智障人员监护人要切实担起监护责任,防止其进入林区引起火灾。
  四、戒严期内,凡进入林区从事工业、农业和副业生产以及项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所在林场和护林防火宣传检查站进行登记,办理入山入林手续,自觉交出随身携带的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确需在林区用火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并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做到万无一失。各森林管护人员要切实担负起各自管护区域管护责任,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五、戒严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本命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执法单位,要对违反本命令者及时处理,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永寿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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