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674501567X8/2019-0192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永政发〔2019〕2号 | 发布机构 | 永寿县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永政发〔2019〕2号
永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齐浩拒服兵役进行处理的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社区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拒服兵役新兵齐浩进行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齐浩,男,汉族,高中学历,2001年8月17日出生,永寿县店头镇祁葛村人。2018年9月,经县征兵办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后批准入伍至武警河南总队濮阳支队服役,役前训练期间本人已签订《依法服兵役承诺书》。入伍1周后,齐浩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服兵役,县征兵办多次电话沟通,并先后2次安排齐浩家长和征兵办工作人员前往河南做本人思想工作,积极与河南省武警总队新兵训练团的班长、排长、指导员、副政委等共同努力做思想工作,但齐浩本人仍拒绝服兵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4月4日)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和《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文件精神,经武警河南总队研究对齐浩给予了除名处理。
齐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县征兵正常秩序,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等25个部门《印发〈关于对全省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社会适龄应征青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齐浩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名单,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取消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处罚。依据陕西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取消齐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按照陕西省义务兵优待金2倍标准处以罚款,共计48000元。由县征兵办、县财政局和店头镇人民政府实施(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收缴经费纳入兵役征集费列支。
二、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齐浩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共同实施。
三、限制升学。齐浩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两年内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由县教育局实施。
四、限制出境。齐浩列入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库,两年内不得出国(境),并在家庭户口本加盖拒服兵役条盖字样。由县公安局实施。(备注:陕西省征兵办公室已将齐浩基本信息已提交省公安厅,已实施联合惩戒。)
五、限制评先评优。齐浩不得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三秦楷模、三秦工匠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县团委等有关部门实施。
六、限制享受财政保障资金或补贴优惠政策。齐浩两年内不得享受政府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正常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保障资金政策或补贴,取消已享受的政策优惠。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实施。
七、重点行业从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限制。齐浩在律师、教师、医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工作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由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旅游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支行实施。
八、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和限制。将失信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借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指导各家银行共同实施。
九、面向社会公布。将齐浩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县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全县适龄青年起到警示作用,由县委宣传部和县政府信息办指导所属广播电视台、网信办、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共同实施。
永寿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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