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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寿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时间: 2022-03-07 16:33:58
来源: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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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674501567X8/2022-01512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永政办发〔2022〕7号 发布机构 永寿县
公开日期 2022年03月07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永寿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永寿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切实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备水源取用水户(以下简称取用水户),均须遵守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在取用水户中,将年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水户和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纳入重点取用水户名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县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的节水主管部门。

县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园区也要结合实际,组建相应的节水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辖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和各取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有计划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增强全民节水意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全面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都有权检举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县水利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市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需求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县水利局备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节水投入,每年节水专项资金投入要在本级财政支出中占有一定比例。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开发、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第七条  强化定额管理,执行省、市用水定额标准。

健全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建立以用水定额为核心的考核、评价、管理体系。

第八条  对重点取用水户,应根据单位用水实际及用水定额,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填报用水计划建议表和上年度用水情况总结等说明材料。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县水利局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户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分配,但不得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

第九条  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年度用水总量、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的用水需求,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县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于1月31日前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  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建立计划用水统计、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节水信息系统,共享供水单位水量数据,监督检查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对重点取用水户,应逐步纳入考核管理,实行月统计、季考核。

第十一条  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确需增加用水计划的,应提前15天报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核、批准追加用水计划,否则按超计划用水处理。

  取用水单位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和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分类计量。

  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利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用水单位无取水计量设施的,水利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

第十五条  在干旱缺水季节,当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措施临时限制或暂停其他非生活用水。

第十六条  对自备水源超计划(定额)取用水户,从高确定水资源税额。取用水户超过县水利部门规定的用水计划(定额)部分,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20%—40%(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4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的用水户,是居民生活用水的,推行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对非居民生活或特种行业超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计划(定额)部分,按以下原则加收费用: 

  (一)超10%以下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收取水费,对取用水户进行警告;

  (二)超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10%加收费用;

  (三)超20%以上不足25%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20%加收费用;

  (四)超25%以上不足30%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30%加收费用;

  (五)超3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供水水价的40%加收费用。

  超计划(定额)加价收取的费用,应当缴入县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保障其用水需求:

(一)获得省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的;

(二)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的;

(三)用水效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30%以上的;

(五)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措施且节水成效显著的。

第十八条  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不接受县水利部门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严重浪费水行为的。

第十九条  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系统,加强节水技术指导、示范、培训,因地制宜地推行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用必要的防渗漏措施,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条  农业节约用水项目及含有节约用水措施的农业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装置用水计量设施,做到斗渠计量控制,按用水量收取水费。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和个人兴建集蓄水设施,增加有效水源。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小区)、节水型机关、节水型灌区等各类节水载体创建工作。逐步增加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重点取用水户应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用水户应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县水利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

  县水利部门对重点取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取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

  年取用水1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改在进行项目审核时,应会同县水利局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县水利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  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铺装、植草沟、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

  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配套建设渗水地面以及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上规定要求。

  规划用地面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十八条  城乡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道路以及车辆冲洗等市政用水,冷却、洗涤等企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集中办公的机关、学校、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定期进行管网巡查,发现漏损及时维修、改造,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供水企业须按月将取用自来水的用水户的用水量报送至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任何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三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提高内部用水计量率,实行用水计量管理,定期进行用水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用水、节水报表。

  第三十一条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第三十二条  洗浴、洗车、游泳馆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等各项水利发展、节水奖励专项引导资金。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单位、社团和个人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产品。

  重视节水关键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对一些重大项目的节水工程,应给予资金补助。

  对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设备目录的设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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